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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2. ::: 再生能源. 法規及行政規則-再生能源表. 法 規. 最新異動日期. 連結位置. 附件下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06月21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07月15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能源署.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01月06日.

  3. 第 一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 ...

  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四、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5. 行政院院會今 (8)日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持續朝向政府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邁進。 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將「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及罰則。

  6. 政策櫥窗.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日期:112-07-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相關連結. 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7.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23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8.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 ...

  9.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10. 2023年5月29日 · 在立法院與行政機關及各界共同合作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29)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感謝各委員支持,共同完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修正重點在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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