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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07月15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能源署.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01月06日. 能源署.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01月06日. 能源署.

  3. 經濟部為補助直轄市及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以下簡稱再生能源管理業務),以推廣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 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 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 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 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 主管機關為推廣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考量我國氣候環境、用電需求. 特性與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其他因素。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網、 躉購之規定。
  4. 本辦法獎勵補助範圍係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本辦法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5. 地方政府推動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補助作業要點.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5月01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903804770號. 訂定地方政府推動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地方政府推動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補助作業要點」. 部長 沈 ...

  6. 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將「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及罰則。 發布日期: 111-12-08. 相關連結. 🔎更多資訊請參考經濟部新聞稿.

  7. 2017年12月7日 · 首頁. 知識中心. 法規資訊.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發佈日期: 2009/7/8. 資料來源: 本站. 點閱次數: 1783次. 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為來自大自然的能源現今人類實際使用可再生能源遠遠低於其上述可被開發的潛力再生能源從持續不斷地補充的自然過程中得到的能量來源提高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朝完全使用再生能源的目標努力並降低再生能源產品的碳足跡發展再生能源為地球的永續發展盡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