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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92年2月28日行政院台財07369號函核定自本年7月1日起將委託臺灣省代徵之國稅收回於財政部設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以辦理臺灣省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但所屬之分局及稽徵所延至本年9月1日開始

  2. 沿革 [ 編輯]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財政部的稅捐部門有 國稅署 、 田糧署 及 地方財政司 等三單位。. 1950年5月, 行政院 頒布中央政府精簡機構案,將上列三個單位合併改組為 財政部賦稅署 。. 1970年,財政部將地方財政業務劃歸 財政部國庫署 ,糧政業務劃歸 ...

  3. 1926年,財政部增設鹽務總處、稅務總處、緝私衛商管理委員會。 1927年5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成立,直隸國民政府。 [1] 8月,《國民政府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規定財政部職掌為管轄各省區稅務、國庫、公債、錢幣、會計、出納暨其他一切財政,並監督所轄各機關及公共團體之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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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在台灣地區稅制依徵收機關來區分可分為十種國稅與八種地方稅 [1] 。 國稅: 綜合所得稅、營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營業稅 、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地方稅: 印花稅 、使用牌照稅、 地價稅 、田賦(於1987年停徵)、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契稅、 娛樂稅 。 綜合所得稅 (個人) [ 編輯] 綜合所得稅採 累進稅率 :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淨額 =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 [ 編輯] 課徵對象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及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境外營利事業。 [3] 營業稅 [ 編輯]

  6. 沿革. 1967年7月1日,臺北市升格為 院轄市 ,財政部決定將委託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徵之國稅收回自徵而設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當時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合署辦公 。. 1984年,遷移至臺北市 忠孝東路 四段547號(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現址)。. 1992年9 ...

  7. 1992年7月1日,財政部依照 行政院 指示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決議,將委託 臺灣省政府 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之國稅收回自徵成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月1日正式運作。. 2013年1月1日,更名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2023年1月16日,配合 ...

  8. 工具.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羊坊店辦公區改造期間,國家稅務總局曾於棗林前街68號辦公. 國家稅務總局 (英語: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標準簡稱 稅務總局 ,亦簡稱 國稅總局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主管 稅收 工作的正部級 直屬機構 [1] 。 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各 省級行政區 、 地級行政區 、 縣級行政區 的 稅務局 。 沿革 [ 編輯] 1949年11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決定成立「稅務總局」。 1950年1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 」成立。 1988年5月,國務院決定將財政部稅務總局改為「 國家稅務局 」,為正司局級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由 財政部 歸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