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 ...

  2.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 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定 幼兒 年齡之計算,以 幼兒 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 歲數者。 幼兒 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 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負責人,依法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負責有關事宜,並. 以一人為負責人。 但私立托兒所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改制為 幼兒 園,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3. 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4.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1763A號 令.

  5.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6. 2020年6月28日 ·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 歲數者。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 教保服務機構,得 ...

  7. 2020年6月28日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5030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 予招收。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負責人,依法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負責有關事宜,並以一人為負責人。 但私立托兒所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改制為幼兒園 ,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為二人以上者,其改制為幼兒園時,不在此限。

  8.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為確保教保服務品質及保障幼兒安全,使現場有所依循,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重點如下:修正本細則授權依據援引條次。 (修正條文第一條)二、增列需要協助幼兒之招收順序。 (修正條文第四條)三、增列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五歲就學補助及育兒津貼直接撥付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之帳戶規定。

  9. 立法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 二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 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 公布之特殊教育法原第十四條移列至第十七條,爰修正本細則第五條,修. 正援引特殊教育法之條次。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10.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 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 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負責人,依法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負責有關事宜,並. 以一人為負責人。 但私立托兒所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改制為幼兒園,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為二人以上者,其改制為幼兒園時,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