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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定義如下: 一、身心虐待:指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達到違反人道程度,對幼兒身心之健全發展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者。 二、體罰:指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體罰。 三、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四、性騷擾:指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騷擾。 五、不當管教:指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採取之管教措施,違反輔導管教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六、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指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所為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超出一般社會通念可忍受程度,而對幼兒身心之健全發展造成侵害者。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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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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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幼 ...

  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但不包括該托兒所幼稚園於本法施行後之增建、改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收人數。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12 .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定義如下:. 一、身心虐待:指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 ...

  4. 本細則依 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定 幼兒 年齡之計算,以 幼兒 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 歲數者。. 幼兒 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 教保服務機構 ...

  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176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 二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

  7.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 但未具幼兒 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 按月支給。 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 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 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 ,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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