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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但不包括該托兒所幼稚園於本法施行後之增建、改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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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

    • 沿革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

    • 第 12 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

  2. 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或公布之相 關事項,應衡酌就讀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取得資訊之 便利性,就下列方式選擇其適當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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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22 日

  6.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176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 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 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負責人,依法代表教保服務機構負責有關事宜,並. 以一人為負責人。 但私立托兒所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修正施行前第五十五條改制為幼兒園,負責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為二人以上者,其改制為幼兒園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

  7. 2020年6月28日 ·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5030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得予招收。 第三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年六月二十七日. 正施行前第�. 十五條改制為幼兒園,負�. 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第四條.

  8.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2.09.26【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9298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5484B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 12 、 14 、 16 條條文;增訂 第9-1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45303B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4 、 6 、 15 條條文;增訂 第4-1條 條文【 原條文 】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6144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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