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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 ...

  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3. 2024年7月11日 · 憲法 (英語: Constitution )或稱 國法 、 國家 基本法 、 憲章 或 憲制文件 等,是 國家 的 根本法 [1] :2669 也是基本 原則 或既定 先例 的 法源 授權 總基礎,構成 政體 (Polity)、 組織 或 實體 的 法律 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 [2] 憲法因而是一個 ...

  4. 2024年7月29日 · 依據憲法,中華民國為地方自治的單一制 主權 國家。憲法第十、十一章為中央和地方制度, 憲法對國家和省縣專屬權限採取列舉式陳述,並規定對於剩餘權凡屬國家之事務由國家處理,凡屬省縣之事務由省縣處理。

  5.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憲法

    ﹝1﹞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 ...

  6.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7.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8. 编. 《 中華民國憲法 》是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 ,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 :8251 。. 全文共14章、175條 [4] :8251 ,主要特色為彰 ...

  9. www.president.gov.tw › Page › 48憲法簡介

    憲法的制頒.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 (36)年12月25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175條條文,計分14章。. 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 ...

  10. 2024年6月9日 · 有效期: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至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已凍結部分條文,其詳情、各條文的法條要旨、以及更多註解,請看 b: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 35 年 12 月 25 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制定 17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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