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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稅法規定機器設備耐用年限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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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圖表附件:.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58年9月9日行政院(58)院臺財字第 7346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63年7月8日行政院(63)院臺財字第 5155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72年8月10日行政院(72)院臺財字第 14831號令 ...

  2. 2017年2月6日 · 本次增訂物聯網相關雲端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縮短工業機器人耐用年數並將該等設備之耐用年數定於2至4年間以較低之耐用年數使企業購置設備初期折舊費用提高減輕所得稅稅負以配合新興產業發展趨勢鼓勵企業投資新設備之政策目的另我國現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與其他國家相較尚無偏高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現行產業增修相關項目及年數以利企業適用且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有關新表實施日期,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 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詳釋例 )。

  3. 五、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 適用新表規定;其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或建造,而依原 表規定, 其耐用年限尚未屆滿者,自一百零五年度起(採用非曆年制會計 制度之營利事業,指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之第一個月起)得按原表所定耐 用年數及其未使用年數之比率,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並以該未使用 年數作為修正耐用年數(零星尾數在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 月者不予計算)。 惟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視其作業需要將尾數 予以保留( 計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以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為例,其 換算之計算公式如下: ( 一) 採平均法計提折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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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 ...

  6.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制定依據) 本細則依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加計國外所得計算公式)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 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 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 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第 3 條. (刪除) 第 3-1 條.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為個人者,稽徵機關應輔導受託人申請配發扣繳義務. 人統一編號。 第 3-2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 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7.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修正重點說明. 財政部106 年2 月3 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以下簡稱新表),營利事業自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該表分為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機械及設備3 大類,其下包括26 164細目,與原表比較, 編號由4 碼改為5 碼、 增訂項目1 項、細目7項及修正原有細目10項,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 增訂1項 配合物聯網之雲端設備,於第3 大類「機械及設備」增訂第19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 原第19 項「其他機械及設備」移列至第20 項)。 二、 增訂細目7項. 三、 修正原有細目10項 ( 一) 縮短耐用年數計2細目. ( 二) 修正細目內容計8細目.

  8.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財政部106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 [ 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修正重點說明 [ 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暨修正說明 [ 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釋例 [ PDF] 發布日期:106-03-01 更新日期:10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