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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課予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由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此帳戶專款專用,所有權屬於雇主,並由臺灣銀行(信託部)辦理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雇主請領退休 ...

  2. 事業單位欲辦理結清舊制勞工年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3. 2023年10月13日 · 舊制的勞工退休金早於民國73年開始實施,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制定,規定雇主必須要依照勞工每月的薪資,提撥薪資總額的2%至15%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雇主在提撥退休金之後,此筆退休金將存入台灣銀行的退休金專屬帳戶裡,由台灣銀行代為收支、保管及運用。 因此,舊制勞工退休金的帳戶由雇主擁有,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就可以向雇主申請提領退休金,雇主就會從該帳戶中提撥。 勞退舊制: 金額:勞工每月薪資的2%至15%。 提撥:由雇主提撥。 帳戶:存入台灣銀行專戶,此帳戶由雇主擁有。 請領:符合退休條件後,向雇主申請。 勞保年金給付和勞工退休金差別. 勞退舊制的請領資格:退休年齡、年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符合以下規定之一者,可自請退休: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4. 有關工作年資15年2個基數起算點,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043879號函辦理;該函略以,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15年以內之 ...

  5. 勞資雙方合意結清勞退舊制年資,係於勞動契約存續之情形下為之,而『非以勞工重新受僱方式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2月22日勞動4字第0940008153號函. 查現行勞動法令,並無任何有關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年資之規定,事業單位為因應勞退新制之實施,欲結清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於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並無得適用之法令依據,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有關年資結清之規定,係於該條例施行後始得為之。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年資結清,其標準及方式,該條例第11條第3項及第13條第2項訂有明文,即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得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勞工所保留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其結清金並得自中央信託局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應。

  6. 事業單位結清年資及無適用舊制勞工領回或免設勞工退休準備金全部申請書

  7. 結清舊制年資 (退休名冊1) PDF 61.41KB,下載370次,MD5:F88F779ABA6A12EE964733F463F56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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