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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與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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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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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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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4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 第三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 13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2. 菸害防制法修法業經112年2月1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發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七大重點如下:.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如加熱菸),增訂健康風險評估 ...

  3. 為有效控制菸害問題,我國自86年起開始實施菸害防制法,訂定禁菸場所、菸業與販賣者管理、戒菸、教育、廣告等規範,至91年菸酒稅法實施,開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簡稱菸捐),始有經費「專款專用」挹注菸害防制工作推動。

  4. 菸害防制法新法即日 (112年3月22日)施行 中央與地方即刻查處違法產品 請民眾與業者避免觸法!. 菸害防制法距上次全文修正已逾15年,囿於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陸續出現,管制法源不夠周延,日益侵害民眾健康,尤以青少年為然。. 為遏止這些違法亂象 ...

  5. 新法上路擴大禁場所吸菸 違規吸菸最高處1萬元罰鍰. 菸害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重點包含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酒吧、夜店於獨立空調及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依菸害 ...

  6. 菸害防制法 EN. 第 21 條. 於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二十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18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各級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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