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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皆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傷病給付,以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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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診covid-19勞工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其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 勞保被保險人經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可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 最新確診認定及「3+4」居隔新制
- 勞動權益注意事項:確診者、密切接觸者、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家屬」之勞工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勞動部提醒,今日(2022/5/5)發布之解釋令,係配合指揮中心實施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定自111年4月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皆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傷病給付,以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2022/5/5)防疫規範: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居家檢疫等三類對象,如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測陽性,且經醫事人員確認,即認定為確診,並自5月12日起實施。其餘規定包括「3+4」居隔新制(「前3天需在家隔離」,1人1室為原則,3天居隔期滿「快篩陰性」後,進行4天「自主防疫」。) ▲ 圖片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狀況,勞動部亦發布確診者之勞動權益注意事項,提供人資夥伴們參考。 (一)若您為確診者 無論為居家照護、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醫院之勞工: (1) 均可依照個別情況,選擇請假假別,因應不同假別,雇主應給付相對應薪資,且雇主不得任意更換或規範員工請假方式。 1. 普通傷病假:1年內30日半薪 2. 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3. 事假:未強制給薪 (2) 均可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勞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二)若您為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 (1) 前3天「居家隔離」 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未強制雇主給薪,如勞工未領薪資,可...
2023年9月18日 · 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不符合請防疫隔離假資格,而係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按員工請假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薪或不支薪,與防疫隔離假一律「不支薪」性質不同。 基於隔離治療係配合防疫政策需要,且經洽衛生福利部認定可歸為係配合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請假,為使雇主給付確診員工及隔離員工薪資之租稅待遇一致,財政部爰核釋雇主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規定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2020年4月17日 ·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群聚感染發生,陸續發布相關防疫措施,其中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惟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原則上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考量前開假別的情形下,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爰釋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022年9月26日 ·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根據民國111年5月7日修正後規定,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以「7天為主」,若以勞保最高投保金額45,800元計算,自確診後的「第4日起」請領傷並給付,最高可領5,343元;如是高風險職業(如醫護人員),會被認定為職災染疫,最高可領16986元。 最新資訊: 自112年3月20日起指揮中心調整了相關防疫規範及措施,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 勞動部112年3月17日勞動保2字第1120157552號函示: 自112年3月20日起,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經「住院」診療者,始得依規定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但如112年3月19日(含)以前確診COVID-19,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仍可以依規定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2020年1月22日 · 勞工如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二) 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武漢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二、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一) 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之要求,自行居家休養: 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隔離)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二) 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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