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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促進文化藝術事務之創作、發展及推廣,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 5 條. 政府得就推動文化藝術事務具有重要貢獻或績效卓著者,頒予榮銜或獎勵;並得就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 ...

  2.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機關依本法 ...

  3.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徵娛樂稅者,應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徵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 第 10 條

  4. 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5.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獵捕活動二十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6.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7. 檢舉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以言詞檢舉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作成檢舉紀錄。. 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得知或取得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