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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 · 1. 禁止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 預售屋和新成屋買賣契約,除了賣給配偶、直系或二等親內旁系血親,或是特殊情況(看更多: 新法上路後,預售屋就不能轉賣了嗎? )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 此外,建商也不能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者可按戶(棟)處罰50到300萬。 2. 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 依照新法規定,不動產炒作行為包括:散佈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假交易創造熱銷假象、違規買賣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是壟斷轉售不動產以牟利等。 違者將按交易戶數處最低100萬、最高5000萬罰鍰,並可要求限期改正;如果未在期限內改正,則可以連續開罰。 3. 建立檢舉獎金機制. 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或申報實價登錄的違規行為,可提出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
2022年5月19日 · 繳不出房貸. 這邊提到的家人,是指配偶或是近親;另外,繳不出房貸,目前草案上列出的是因為非自願性失業或是沒有能力繳付款項等,那你的預售屋還是可以轉賣的。 財產遭法院強制執行 預售屋可以轉售. 如果日後臨時遭受重大變故,例如財產因故遭到法院強制執行,「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指出,預售屋是可以轉售的。 家人重大傷病要療養 預售屋可以轉售. 大華去年在台北買了預售屋,本來想說過兩年把在高雄的爸媽搬到台北一起住。 沒想到年初七十歲的父親身體不舒服,上個月竟然腦中風住院,醫生建議讓父親在熟悉的地方做復健療養,所以最近正忙著安排父親出院後的生活。 現在大華台北高雄兩頭跑,平日在台北要上班,假日都回高雄跟媽媽一起照顧爸爸,也考慮換工作,回高雄就近照顧父母。
2024年3月29日 · 預售屋紅單就是購屋預約單,是建商在「潛銷期」,開放民眾以預約的方式,保留優先購買的權力,其類型可以分為2種: 1.購屋買賣預約單. 消費者在看中一戶預售屋時,建商或是代銷業者,會請你拿出5萬~10萬當作訂金,在收下這筆錢後會開立一張紅色的單子,證明款項的收取與保留的戶型,並且為你保留7~10天該戶預售屋的購買權力,以上的過程即俗稱的「小訂」,這張單子就是俗稱的紅單。 2.購屋買賣訂購單. 在7~10天的保留期中,買賣雙方會針對價格、建材、客變等細節,作更進一步的討論,直到談妥所有條件後,買方需再付出約房屋總價5%~10%的金額,當作「補足訂金」的程序,此時賣方就會再給你一張紅色的「訂購單」。 潛銷期是什麼?
2024年3月27日 · Step 1. 平均地權條例2.0 施行日『前』:可以! 平均地權條例 2.0 於 112 年 7 月 1 日上路,所以在施行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和建商取得新建預售屋的「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轉售買賣契約給第三人;除非除非! 買受人為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形外。 *注意,如果是施行日『以前』換約取得的新買受人,需要與建商確認是否可以再次換約,有些建商只允許一戶換約一次。 Step 2. 施行日『以後』但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形: 買受人為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 符合內政部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注意下列情形不是符合就可以,還是要先獲得核准才可以. 買受人因非自願離職,且逾 6 個月未就業.
2023年6月26日 · A:在平均地權條例的規範下,共有9種狀況可以轉讓預售屋或新成屋。 可分為「不需申請即可轉售」與「審查後可轉售」兩大類,後者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可以轉售,但是每2年只能換約1戶。 -不需申請即可轉售. 1、夫妻、直系血親、二親等(如兄弟姊妹)。 2、簽約後買方死亡,繼承人依法繼承換約。 3、私法人合併或解散清算財產歸屬。 -審查後可轉售....
2023年1月10日 · 一、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建商也不得協助讓與、轉售,違規者按戶棟處50至300萬元。 預售屋賣價被稱「賣未來價」,是房市多頭時的領漲標的,過去預售屋「紅單」如同選擇權,使得房屋優先購買權遭炒作;房地合一2.0上路禁轉紅單後,預售屋換約也被認為有炒作意味存在,政府修法禁止轉售後,將壓制房價上漲氣焰外,更是防堵預售屋短期炒作的最後大招。 未來修法一旦通過上路,民眾買預售屋至成屋前,突逢財務、搬遷等意外狀況時,實務上無法輕易轉手,若退戶將賠建商總價15%違約款,恐怕易衍生相關爭議,也會讓部分手頭資金較不寬裕的民眾,轉向中古屋或成屋市場。 打炒房修法將改變房市生態。 楊明峰攝.
2023年6月16日 · 內政部指出,依相關辦法,預售屋換約轉售除配偶、子女、手足等親人不在限制範圍,也有例外條款,列出六大可轉售情形,讓突然出現財務困難、意外者,可在經核准之後轉手,以免傷及無辜。 其中尤其針對買受人死亡後,若繼承人無意保留所遺留下來的預售屋,卻被禁止轉售,恐損及當事人權益,內政部因此同意在該情況下,經核准仍可轉售。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簽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不在此限;內政部也另訂經核准之後可轉售的六大例外原則。 一是因非自願性離職,超過六個月未就業;第二則是本人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六個月以上全日照顧;第三是本人或家庭成員房屋,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
內政部說明,依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轉售買賣契約給第三人。 該限制規定將「不溯及」適用,也就是不適用於施行日以前已簽訂契約的買受人,所以其在施行日後還是可以將契約轉售;但之後接手購買契約的新買受人,則仍然必須依法適用該限制規定,限制不得再為轉售。 對於外界的質疑,內政部並逐一完整說明如下: 首先,不溯及適用是基於「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及財產權保障的法理。 考量目前預售屋市場仍存在有二至三年以前簽訂的契約,限制換約並非當年購屋人所能想像,如果全面適用於法律施行日以前的契約,確實有違法律的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二、新建成屋:指新建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而尚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三、買受人:指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方,或已依法繼受者。 四、出賣人:指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賣方。 如建物與土地分屬不同出賣人者,為建物買賣契約之賣方。 第 3 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者,於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前,應以書面向該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基地坐落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 4 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 一、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重點整理: 舉例來說,A君110年12月購買預售屋案總價1,000萬元,111年4月以1,030萬元轉讓,換約轉手獲利30萬元,已支付給建商150萬元款項,若未提出費用證明下,預售屋交易課稅計算方式: 收入:180萬元 (已支付價金150萬元+利潤30萬元) 成本:150萬元, 費用:180萬元x3%=54,000元 (未提示證明文件時) *若採已提示證明文件,依憑證核認,可二擇一從高認定. 應納稅額計算: (180萬 - 150萬 - 5.4萬)x45%=110,700元. 重點提醒: 預售屋收入認定,依國稅局說明,出售人簽訂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成交價額,在出售時尚未支付全部價款,因此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成交價額以實際收取價金部分當作收入。 成本以實際支付部分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