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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而 服現役未逾三年者,絕對多數都是義務役,在軍中工作性質,及所受軍法 制約,無一有異於常備軍人,而上揭法條竟有未逾三年不得計算年資之設 限,顯然有違考績法年終考績之規定云云,第按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一款

  2. 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但指名商調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 ...

  3. 依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退休(職、)法令請領退休(職、)金,並於政務人員退職時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按其支領退休(職、)金之種類,依前五項規定辦理。

  4. 國民兵之兵籍資料,由權責單位管理;戶籍異動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戶籍遷徙者,遷出地權責單位應於接獲戶政單位遷出通報三日內,將兵籍資料移送遷入地權責單位接續管理;遷入地權責單位接獲戶政單位遷入通報屆滿十五日,仍未接獲遷出地移送之 ...

  5.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 ...

  6.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

  7.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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