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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明達.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或變更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 主文. 1. 本件 ...

  2. cons.judicial.gov.tw › download › download憲法法庭裁定

    聲 請 人 吳明達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確 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

  3.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 三、經查,聲請人顏阿玉、袁于齡、林瑞鶯及徐世敏等四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逾法定上訴期間始提起,經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確定終局判決係憲訴法施行前送達,依上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又其餘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4.

  4. 2023年3月24日 · 聲請人二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民事判決,以聲請人二自承於98年間與訴外人交往,聲請人二外遇,並與他人另組家庭,致兩造長期分居固為事實,自客觀上觀察,已欠缺感情基礎,婚姻關係確有破綻,惟審酌前揭事由,發生破綻之原因應由聲請人二負責。 聲請人二請求與其配偶離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5. 不同意見書二 大法官 陳世榮. 一、解釋文. 本院院字第二 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所謂多數人,係指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應予補充釋明。. 二、解釋理由書. 本院院字第二 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 ...

  6. 2023年3月24日 · 判決理由要旨. 1.婚姻關係包含婚姻之締結、維繫及終止等,婚姻關係之解消,亦屬於婚姻制度之重要一環。 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其範圍不僅涵蓋結婚自由、維持婚姻關係,亦包含解消婚姻之自由,即如是否及何時終止(退出)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 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憲法保障。 又婚姻自由之保障,非如單純個人自由基本權之防禦功能面向保障,仍有賴國家就婚姻自由,妥為婚姻制度規劃或規範設計。 個人離婚自由是否得以完全實現,雖有賴他方之同意與否,於他方不同意時,國家就婚姻相關制度規劃或規範設計,應使人民有請求裁判離婚之機會。 國家就此所為之裁判離婚制度及其法規範之設計,既涉及憲法上婚姻基本權保障,自仍應受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31段〕.

  7. 歷任大法官. ::: ::: 第一屆大法官(1948/07-1958/09) (1949/03-1952/03間,因戰亂動盪及人數不足,未集會) 第二屆大法官(1958-1967) 第三屆大法官(1967-1976) 第四屆大法官(1976/10/01-1985/09/30) 第五屆大法官(1985/10/01-1994/09/30) 第六屆大法官(1994/10/01-2003/09/30)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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