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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

  2.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3. 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 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 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 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 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 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

  4.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

  5.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並應釋明其 ...

  6.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名稱,應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 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行政區域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 第 3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設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7. 托育人員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第 4 條. 早期療育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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