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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是 中華民國交通部 製發的 駕駛執照 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種類與格式 [ 編輯] 駕照種類 [ 編輯] 中華民國 法規命令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No09.「 國際駕駛執照 」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6年) 劃分為: 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1年)

    • 駕駛人之出生日期
    • 男/女
    • 駕駛人之中文姓名(最多二十四字)
    • 為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或 中華民國居留證 字號
  2. 5 天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有關部門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用於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1] ,也是定居國外無中國大陸 戶籍 和 居民身份證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即 華僑 )在中國大陸境內的一種身份證明 [2] ,相關辦事機構可以通過接入國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台的應用系統進行聯網在線查詢獲得護照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普通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和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 其中,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被統稱為因公護照,普通護照曾經被稱爲因私護照。

  3. 護照 是旅行證件的一種. 旅行證件 指一國政府依照法律規章或國際協議頒發並被外國承認和接受可用做國際旅行憑證的各種證件的總稱包括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際組織按其章程頒發的通行證。 [1] 旅行 證件通常向其他政府保證:持證人可以返回發證國。 旅行證件通常為小冊子形式,以允許其他政府(司法管轄區)發放 簽證 以及 出入境查驗章戳 。 旅行證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是指包括護照和旅行證件在內可供國際旅行使用的各種證件;狹義是指除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即護照代用證件。 旅行證件有時並不用於證明 國籍 ,如 難民旅行證 。 護照 [ 編輯] 護照 除了作為旅行證件,還用於證明具有發證國 國籍 。 有些國家明確不承認不被其 外交承認 的政府簽發的護照。 [2] 非公民護照 [ 編輯]

  4. 2024年4月1日 · 護照 是一個 國家 或 地區 的 政府 發放給本國 公民 或 國民 的一種 旅行 證件 ,用於證明持有人的 身分 與 國籍 ,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 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 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 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 照片 、 簽名 、 出生日期 、 國籍 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 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 生物識別 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

  5. 新版通行證與此前啟用的新版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 往來港澳通行證 和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一樣,為參照 國際民航組織 DOC9303 TD-1標準設計製作的卡式旅行證件,內嵌非接觸式集成電路晶片,採用多項物理防偽和數字安全技術。 正面列印持證人個人資料以及證件簽發管理訊息,背面列印前往台灣簽注等訊息,並可由證件簽發機關重複擦寫,不再採取貼紙的方式。 新證將對申請人採集或核驗指紋,但對已經留存指紋訊息並符合邊檢機關規定條件的持證人,可以在出入境時使用自助查驗通道辦理出入境手續。 2016年12月26日, 福建省 公安機關開始試點受理新版通行證的申請,同時停止受理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 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將適時簽發新版通行證。

  6.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是 中華民國國民 的 身分證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一項:「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 未滿十四歲者,得用 戶口名簿 或 戶籍謄本 代替之。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無法獲發國民身分證。 歷史 [ 編輯] 起源 [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戶籍法 (民國20年) 1931年( 民國 20年)12月,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頒佈《 戶籍法 》,規定要開展 戶籍 登記和 戶口調查 ,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7.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頁的主題是入臺證。 關於給金馬地區居民作往返 中國大陸 之用的入出境許可證,請見「 金馬證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俗稱「 入臺證 」,是 中華民國內政部 移民署 發給 中國大陸 人民及 港 澳 居民 [a] ,用以出入 中華民國(臺灣) 的證件。 持有有效 中華民國護照 及外國 護照 或旅行證件者不得申請。 入臺證有單次證、逐次證、一年多次證、兩年多次證、三年多次證之分。 另外,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在申請居留證副本和定居時,及外國人在定居時,亦會獲發同樣名稱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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