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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07&FL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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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期學業總平 均成績採計至小數第一位,小數第二位以四捨五入計算。 二、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三、各科目學年成績之計算,須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教學科目與學分( 節)數表」該表所列同一學年度各學期之課程類 別相同、科目名稱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使得平均計算;另本項所指之科目學期學業成績,應以補考前未參與補考者或 補考後有參與補考者之成績為限, 不得與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之。
2009年10月5日 · 若補考成績及格,則成績一律以60分計算,並授予學分;若補考不及格,則不授予學分,得參加下一學期的夜間或假日重修。 六、 何謂重補修? 1. 重修: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無論必修或選修)及經補考後仍未及格者,得申請重新修讀 (必修科目未過一定要重修,選修科目則可自由選擇)。 2. 補修:轉學生、轉科生或復學生,其原來未修學分或不足學分須再補修學分。 七、 何謂延修? 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即升讀至三年級)未能修足畢業學分,或重補修時間有困難者均無法按時取得畢業證書,得延長修業年限(最多2年)。 八、 何謂學分抵免? 轉學(科)生在轉入後,應辦理科目學分抵免,未修讀之必修科目,應辦理重補修。 九、 重補修辦理方式?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 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 之。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 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第十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第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間逾五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二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高級中學學年學分制成績計算簡要說明一、學年學分制:由教育部所定的課程標準或綱要中,訂定學生畢業應修習的學分總量,除修習指定必修科目和學分外,學生依規定可自由選修自己需要的科目和學分,修習及格達到規定畢業學分即可畢業,此種課程修習制度稱之為學分制。而採用學分制的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