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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0 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07&FL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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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學期學業總平 均成績採計至小數第一位,小數第二位以四捨五入計算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各科目學年成績之計算,須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教學科目與學分( 節)數表」該表所列同一學年度各學期之課程類 別相同、科目名稱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使得平均計算;另本項所指之科目學期學業成績,應以補考前未參與補考者或 補考後有參與補考者之成績為限, 不得與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之。

  3. 2009年10月5日 · 若補考成績及格則成績一律以60分計算並授予學分若補考不及格則不授予學分得參加下一學期的夜間或假日重修。 六、 何謂重補修? 1. 重修: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無論必修或選修)及經補考後仍未及格者得申請重新修讀 (必修科目未過一定要重修選修科目則可自由選擇)。 2. 補修:轉學生轉科生或復學生其原來未修學分或不足學分須再補修學分。 七、 何謂延修? 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即升讀至三年級)未能修足畢業學分,或重補修時間有困難者均無法按時取得畢業證書,得延長修業年限(最多2年)。 八、 何謂學分抵免? 轉學(科)生在轉入後,應辦理科目學分抵免,未修讀之必修科目,應辦理重補修。 九、 重補修辦理方式?

  4.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5.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 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 之。

  6.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 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7. 第十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第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間逾五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二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8. 高級中學學年學分成績計算簡要說明一、學年學分制:由教育部所定的課程標準或綱要中,訂定學生畢業應修習的學分總量,除修習指定必修科目學分外,學生依規定可自由選修自己需要的科目學分,修習及格達到規定畢業學分即可畢業,此種課程修習制度稱之為學分制。而採用學分制的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