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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

      •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同法第四十三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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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第一項、第二項委員長及委員名冊,應函報司法院,並送法務部。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前已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或律師懲戒覆 審委員會委員者任期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3.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懲戒委員會委會 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 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同法第四十三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 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關於懲戒事件之審理,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採 彈劾主義,亦即懲戒程序之發動,係由懲戒委員會以外之機關或律師公會 移送。 又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律師懲戒規則,在組織結構 上將上述懲戒委員會分別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成員於行使職權時 實質上亦與各該法院法官享有同等之獨立性。

  4. 配合本法修正,爰修正本細則授權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臺灣高等法. 院指定,檢察官三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全國律師聯合會. 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臺灣 ...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5. 第二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法. 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 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臺灣高等法院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全國. 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舉三人之名單中遴聘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最. 高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最高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 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最高法院就最高檢察署及全國律師聯合. 會各自推舉三人之名單中遴聘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第一項、第二項委員長及委員名冊,應函報司法院,並送法務部。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前,已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或律師懲戒覆.

  6. 2021年1月19日 ·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法官三人由最高法院指定,檢察官三人由最高檢察署指定,律師七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最高法院就最高檢察署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自推舉三人之名單中遴聘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第一項、第二項委員長及委員名冊,應函報司法院,並送法務部。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前,已擔任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者,任期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三條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四條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 但委員長得遴派法院編制以外適當人員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