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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明:一、本表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 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本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營利事 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註明。 三、本表模具如因使用情形特殊,未達規定年限者,得按費用列支。 四、本表所列固定資產,係指全新者而言。 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依. 第頁. 其性質選定適用細目資產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固定性之附屬設備無單獨 使用價值者, 其耐用年數隨其主要設備。

  2.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財政部106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 [ 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修正重點說明 [ 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暨修正說明 [ 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釋例 [ PDF] 發布日期:106-03-01 更新日期:106-09-27.

  3. 若公司購買了需要折舊設備(耐用年限超過兩年,且支出金額超過八萬元),NexTrek提供功能化的紀錄方式,只需在記錄支出時填寫對應資訊,即會自動產生攤提,在損益表上呈現。. (註:若不需要未達折舊條件,建議使用 雜項購置 、 其他費用 紀錄即可 ...

  4.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遞耗資產耗竭率表 財政部106年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604512060號令[PDF]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PDF]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修正重點說明[PDF]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釋例[PDF]遞耗資產耗竭率表 [PDF]

  5.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應依法自其成本減除預估殘值,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 ...

  6.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58年9月9日行政院(58)院臺財字第 7346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63年7月8日行政院(63)院臺財字第 5155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72年8月10日行政院(72)院臺財字第 14831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75年10月29日行政院(75)院臺財字第 ...

  7. 折舊的計算方式有三種:直線法、加速折舊法和製造業折舊法。直線法是最常用的折舊方法,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原值-殘值)÷預期使用年限。加速折舊法是在前期折舊費用較高,後期折舊費用較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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