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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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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國家運輸安全調查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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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 ...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4. 法規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 10. 第 三 章 審議、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 24. 第 四 章 罰則 § 28. 第 五 章 附則 § 36.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5. 運輸事故調查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04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四十條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飛航事故調查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行政訴訟)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調查之成員出庭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 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第三十八條(運輸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之訂定)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 ,由運安會定之。 第三十九條(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建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 第三章 審議、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 第四章 罰則
    •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1. 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用詞定義)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2. 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 3. 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4. 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5. 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

    第十條 (對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之通報義務) 1.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飛航、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及船舶之登記國、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及製造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2.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鐵道及公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第十一條 (專案調查小組之成立與解散) 1.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2.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第十二條 (運輸事故相關人員及機關之協助調查作業) 1.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

    第二十四條 (調查報告草案之審議、修正及發布) 1.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下列期限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2. 一、飛航事故:六十日內。 3. 二、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三十日內。 4. 參與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者,得以書面申請展延三十日。 5.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議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6. 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 第二十五條 (調查報...

    第二十八條 (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之處罰) 1. 航空器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2. 航空器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3. 航空器以外其他運具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九條 (未協助調查之處罰) 1.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限期內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處罰: 2.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協助。 3. ...

    第三十六條 (行政訴訟) 1.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調查之成員出庭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1.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2.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第三十八條 (運輸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之訂定) 1.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第三十九條 (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建立) 1.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2.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第四十條...

  6.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立法目的) ﹝1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2條(用詞定義)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 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7.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 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 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 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