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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今年4月30日施行的民眾交通檢舉新制,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經內政部警政署彙徵各警察機關意見,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態樣。 U-CAR正面表列出共計46項可檢舉項目,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

  2. 2022年7月27日 · 111 年 4 月 30 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可檢舉交通違規共計 46 項態樣,分為動態違規與靜態違規。動態違規檢舉項目:未戴安全帽 、手持行動電話、點燃香菸駕駛、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超車、危險駕駛等,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

  3. 2023年4月14日 ·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擴大民眾檢舉項目,放寬恢復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包括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違規臨停和違停,從原有46項增至56項交通違規開放檢舉,目標拚今年9月底前上路。

  4.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4月30日起,為減少惡意及連續檢舉,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限縮為46項。今年6月30日起,配合交通新制恢復13項。 目前開放民眾檢舉項目為以下59項:

  5. 2023年7月20日 · 今年6月30日起,配合交通新制新增13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包含車輛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未順向臨時停車等違規都可檢舉;動態違規方面,跟在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車輛後方急駛,車輛起步行駛前不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通過等,都是可以

  6. 2023年6月30日 · 交通部指出,新法恢復及增加民眾可檢舉項目,在違規停車方面,包括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7.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系統說明及注意

  8. 發現交通違規行為時,應如何檢舉?.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該條第1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 ...

  9. 立法院110年12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2月22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違規行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1次、放寬警察機

  10. 為限制惡意與連續檢舉行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明定民眾可檢舉的46種交通違規項目,包括駕駛人危險駕駛,在交岔路口等地點違停等,且同一違規行為時間未逾6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