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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學校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廠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3. 餐飲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解釋彙編.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 ...

  4.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餐飲. 場所)及本辦法所稱餐飲從業人員之定義如下:. 一、餐廳:指提供食品供教職員工、學生進食之固定場所 ...

    •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
    • 臺教綜 (五)字第1050067194B號;部授食字第1051302054A號 令
  5. 本手冊專為各位管理衛生人員在餐飲之衛生管理知能所設計內容詳 述中小型餐飲業在營業前中後自主檢核包括食材製程環境人員管 理和習慣養成建立專責人員管理餐飲衛生提供客訴反映窗口即刻解 決消費者食安疑慮本手冊內容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製造業之食品良好 衛生規範準則製作的工具書從人員衛生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庫存作 業管理、廢棄物管理、病媒防治作業和公共餐飲場所標示項目等內容規劃 本手冊,期望能協助管理衛生人員建構合適的衛生自主管理系統,提昇新 北市餐飲業的水準。 新北市餐飲業具多元性、地方特色及來自世界各地的異國美食,宛如 饕客美食天堂,希望藉由推廣餐飲管理衛生人員,共同守護食品安全,使 消費者食得安心,打造「安心外食城」。

  6.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N
  7. 現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與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會銜訂定發布,另為落實學校自主管理機制與強化聯合稽查等事項,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以督導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落實執行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為確保學校供餐衛生安全,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健康飲食」教育之概念包括建立正確飲食習慣、傳遞生命教育、環境倫理、飲食文化之豐富內涵,所包括之範圍較「營養」教育廣泛,查前行政院衛生署定有「衛生講習機關(構)申請認可及辦理講習應注意事項」,其中規定衛生講習之課程即包括食物製備與貯存、烹飪及營養教育等,已將健康飲食概念納入衛生講習課程。

  8. 現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學校衛生法,以期落實學校自主管理機制及強化聯合稽查訂定契約範本及公告經費收支之情形強化學校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處理等事項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業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為強化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機制及配合上開法律之修正, 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落實學校餐飲衛生考核機制,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及參考本部學校午餐改善計畫執行事項,增訂抽查學校午餐及稽查團膳廠商與食材供應商之稽查機制等內容。 (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組成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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