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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 ...

  3.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六條 ...

  4. 9 (10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預告相關資料 10 (100年)各產業之個人資料保護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法令依據建議表

  5.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02579號 要旨 一、倘車牌號碼與其他相關車輛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上開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

  6. 第一條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

  7. 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90015912號 要旨 一、陳情人固非該電信公司之用戶,惟其電話號碼得透過所屬電信公司所保有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以識別,即屬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

  8. 新版個資法,將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擴及所有行業及資料類型、增加應盡告知義務之態樣以及加重民事及刑事的責任或對負責人科處同一額度之罰鍰等規定,雖然具有保護個人資料之正面宣示意義﹔但外界一直期待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下稱細則)文字

  9. 個資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 ...

  10.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 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 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 人。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 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 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 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 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 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 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 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 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 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 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 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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