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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公布施行後,各機關之檔案管理,與本及依本發布之命令規定不相符合者,各機關應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調整之。 28 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之規定。

  3. 18 .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檔案法第十八條解釋. 有關大部函轉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釋民意代表或立法委員索取法人董事會議紀錄,是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逕予提供一案。 列印 上一頁 回頂端.

  5. 18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6. 法規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18 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 . 請:一、 有關國家機密 .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三、 有關工商秘密 .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 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 有關人事及. 資資料者。六、 依法令 ...

  7. 第18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 (申請閱覽卷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8. 檔案法第十八條解釋. 標題. 有關所詢檔案經調閱後之管理方式、土地登記相關檔案之保存年限及檔案申請應用事項一案。. 110-09-24. 申請應用警察機關所管有筆錄疑義 110-09-24. 復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有關檔案法第18條第5款適用之疑義案 110-09-24. 機關可否提供公文 ...

  9. www.6laws.net › 6law › law檔案法

    第18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情形) ﹝1﹞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10. 18 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第 19 條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第 20 條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第 21 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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