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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 ...

  2.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3. 編章節條文. 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增訂之第 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

  4. 個人資料保護. 第一頁. 1. 2.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共 28 筆資料,第 1/2 頁,每頁顯示 筆. 1 公告「法務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彙整表」. 2 (105年)法務部編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參考資料彙編.

  5. ws.ndc.gov.tw › 001 › administrator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 年5 月31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1-1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6. 個人資料保護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 令. 法規體系:. 個人資料保護類.

  7. 2021年1月21日 · 一、「個人資料」包括哪些?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 ...

  8.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除第6條、第54條外, 其餘條文行政院已指定自101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落實本法 保障人格權免於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之二大宗旨,爰

  9. (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新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10056845 號令 發布除第 6、54 條條文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10. 首頁 > 業務導覽 > 菸酒管理 > 菸酒消保資訊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保護 > 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及第56條條文 菸酒消保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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