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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1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202通則 202.1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 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

  2. 4. 出入口平台及操作空間. 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150 公分, 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順平, 避免設置門檻。 若設門檻時, 應為3 公分以下, 且門檻高度在0.5公分至3 公分者, 應作1/2 之斜角處理; 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 得不受限制。 室內出入口: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堅硬、防滑, 不得有高差, 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平順, 不得設置門檻。 18. 無障礙昇降設備.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輪椅觀眾席位-位置視野. 適用範圍: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多廳式場所: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分別計算。

  3.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全面無障礙.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 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4. .建築物無障礙 法令體系及規定. 1.1 無障礙生活環境與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生活環境包括自助器具生活輔具建築設備單位空間建築物社區都市環境交通工具等. 1.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定義.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係指建築設施在設計施工時考慮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通路樓梯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停車位無障礙客房等。 1.3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設置範圍(Scoping)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設計規定(Technical)

  5.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6. 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四、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7. 104.3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 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4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 104.5 坡度:上下兩端之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值。 104.6 自動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 104.7 點字:以六點為單元(方),運用其击點的排列組合,構成供 視覺障礙者觸讀之文字符號。 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構 件,用以傳達資訊。 104.9 觸覺裝置: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 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 2 . 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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