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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日期:100-08-15.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經濟部100年8月15日經商字第10002421610號函公告修正,並自101年3月1日生效. 相關檔案.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ODT.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PDF.

  2. 2024年4月5日 · 汽車買賣合約是 二手車交易 時的重要文件,用意是保障買賣雙方。 雖然法例上沒有強制要求買賣二手車時,買賣雙方必須簽訂汽車買賣合約,但若過程中或購入車輛後出現任何問題或爭拗時,汽車買賣合約便能發揮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因為二手車不如新車般,可能因賣方在交車前需要作簡單維修或 清潔 ,同時買家也需要時間辦理 汽車保險 或安排 上架驗車 等,當中便會出現空窗期。 如沒有簽署汽車買賣合約,買賣雙方可在此時段隨時終止交易。 相反,簽訂汽車買賣合約能確保雙方如期落實交易。 汽車買賣合約要有咩資料? 不論是從私人還是車行購買二手車,汽車買賣合約上的資料也應包括以下項目: 個人資料. 買賣雙方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等)。 如果是二手車行或以公司名義購入,可寫上商業登記證號碼。

  3. 2020年7月29日 ·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經濟部100 年8 月15 日經商字第10002421610號函公告修正,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並自101 年3 月1日生效. ( 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注意事項:( 置於封面) 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 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甲方 ( 買受人) 攜回審閱,未經甲方( 買受人) 攜回審閱,甲方( 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 年___ 月___ 日經甲方( 買受人) 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 買受人( 甲方)簽名: . 第一條:( 標的物) 一、廠牌: 二、產地: 國產。

  4.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 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 (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甲方攜回審閱,未經甲方攜

  5. www.car4sale.tw › index › how_to_buy_a_car汽車買賣合約書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經商字第10002421600號函公告,並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生效。.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一) 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 ...

  6. 2023年2月28日 · 購買二手車並簽訂買賣合約時,雙方都應該仔細閱讀條款,以了解權責及保障自己,常見的權責條款包括: 賣方在交車前已經繳清所有告票 賣方確保車輛可以合法過戶

  7.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所有條文.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注意事項:(置於封面) 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 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甲方(買. 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日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___ 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買受人(甲方)簽名: 第一條 (標的物) 一、廠牌: 二、產地: 國產。 進口。 進口國_______。 三、型式:____型。

  8. 2023年6月30日 · 購買新車的買賣契約,通常都由車商直接提供,而針對二手車的 汽車買賣合約書,通常由買賣雙方自行擬定,也可能被稱為「 中古車買賣契約 」、「 二手車買賣契約 」、「 自售車合約書 」。

  9.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尚未依公告事項修正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儘速修正合約;並提醒有意購買中古汽車之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消費者可依公告。

  10. www.toyota.com.tw › Contract › TOYOTA汽車買賣契約書汽車買賣契約書

    汽車買賣契約書. 《標的物》 本訂單為「選配特殊車型/色系」,定金付款後,排期生產。 《 約定交車日》 《價金及交付》( 以下幣別皆為新台幣) 20211101. 1 1 0 0 0 0 0 1. 《約定事項》 第 一 條:契約之生效. 本契約書須經買方與賣方及其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後始生效力,並不得轉讓、抵押、典當,如有塗改、增刪或附加其他特別之約定,若非經買方及賣方(或其經手人) 簽名或蓋章同意,純屬無效。 第 二 條:標的物規格、顏色之變更或停止供應. 本契約標的物之車輛(以下簡稱標的物),非經他方同意,契約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要求變更規格、顏色或配件。 標的物因供應廠商改良、變更或停止供應,致賣方不能依原約定交車者,賣方應即通知買方,買方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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