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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須知 2.1拾得遺失物招領於公告後6個月內,可上網認領或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至發文單位認領。 2.2拾得人領回公告於公告後3個月內,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至發文單位認領。 2.3如有冒領情形,自負法律責任。

    • 辦理進度查詢

      辦理進度查詢:. 收據編號. 驗證碼. 刷新. 查詢. 清除.

  2. 1. 下一頁. 遺失物招領及領回服務流程. 本臺服務中心處理拾得遺失物之受理、發還(領回)服務時間為:每日9:0017:00「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服務中心辦理遺失物作業要點」執行: 一、受理人員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物品。 二、填具制式拾得物收據一式三聯,詳載拾得人姓名、地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物品名稱、數量、特徵等。 三、拾得人、受理人員簽章後,交付收據第三聯 (蓋服務中心圓戳章) 由拾得人收執保管。 四、對於交存之拾得物予以編號,移置專櫃妥慎保管,並隨時清查核對。 五、遇生鮮食品等易於腐壞之拾得物,因無法冷藏保管恕不受理。 六、拾得物依實體外觀所示之客觀價值及社會通念為斷,該財產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應告知拾得人得依民法第807-1條「簡易招領程序規定」處理。

  3. 更新日期:113-01-02. 發布單位:鐵路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 內政部警政署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 二、.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招領遺失物. 三、.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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