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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2. 外僑稅務FAQ.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如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居住,是否亦可列報免稅額? 更新日期:113-04-2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 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3. 1243 臺灣地區人民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 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內容為何? 更新日期:112-04-20.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當年度親屬關係及足資認定其生存證明文件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 前述文件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4.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應請其速洽內政部移民署暨其各地服務站申請編號,以供正確填報。因故無法取得統一證號者,第1位數填9,第2位數到第7位數填寫其西元出生年後2位數及月、日各兩位數,第8位數到第 ...

  5.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秘笈.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更新日期:113-03-28.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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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成年[民國94年出生者]或者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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