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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正體. 「 忘懷洞 」(英語: Memory hole ,又譯: 思舊穴 )是在英國反烏托邦小說《 一九八四 》( Nineteen Eighty-Four )中, 真理部 的 溫斯頓·史密斯 所使用的文件銷毀工具。 按小說的描述,是個帶門的大 火爐 ,把文件扔進去,歷史就消失了,是史密斯這個 紀錄司 (英文:Records Department。 新語:紀司/Recdep)職員的重要工具,可以任意「改正」歷史。 小說中,溫斯頓·史密斯發現了一張照片,告訴他自己的對一個歷史的記憶是錯誤的,雖然他一直在提醒自己這是事實,但是還是把這張重要的紙片扔進忘懷洞。 在後來被 奧勃良 逮捕以後,他努力告訴自己這是事實,但是最終敵不過「 友愛部 」的思想改造承認這是他的「幻想」。

  2. 序言. 表達.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費用 是指某人或某團體為了獲取物品或勞務而導致的 現金 流出, 會計學 上則是指現金或 資產 從某人或某 公司 流出。 表達 [ 編輯] 參考文獻 [ 編輯] 外部連結 [ 編輯] 查看 維基詞典 中的詞條「 費用 」。 IRS Expense Guidelines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網際網路檔案館 ) Light Reading—Capex vs Opex—Telecom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網際網路檔案館 ) Expenditure Forecast.pdf Transco Capex/Opex Review [永久失效連結] 分類 : . 費用.

    • 事件經過
    • 偵查結果與起訴
    • 審判結果
    • 相關事件
    • 相關反應
    • 外部連結

    2006年6月22日,「台灣紅」公司負責人李慧芬向時任親民黨立法委員邱毅爆料,指她在台北君悅大飯店住宿收到的新台幣300萬元的統一發票被她的堂姐李碧君拿去轉交吳淑珍核銷國務機要費。6月23日,審計部派員赴總統府查帳,並將疑涉不法的相關資料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調查。負責此案的陳瑞仁檢察官曾經訊問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等人,要求他們就國務機要費的支出作出說明。 2006年11月10日晚,查黑中心由檢察官陳瑞仁、周士榆親自帶隊搜索萬海航運。依據檢調對外公佈的調查報告,萬海航運副董事長陳柏廷2005年在Tiffany買定價新台幣105萬元的鑽錶(打折後價格為新台幣99萬元),送給陳致中當結婚賀禮;但是吳淑珍不喜歡,想換新台幣147萬元的鑽戒;吳淑珍後來強硬要求Tiffany破例打折...

    2006年11月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張文政宣佈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檢方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均涉貪瀆;涉及的6宗秘密外交案中,只有2宗是實案,其餘1宗為虛構,3宗無關秘密外交費用。 因陳水扁當時具有總統身份,而受《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之保障——有刑事豁免權,要等其卸任或遭罷免之後才能另外起訴。高檢署只起訴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並認定吳淑珍以他人付款消費的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共新台幣1,480萬元。

    一審:臺灣臺北地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98年9月11日)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99年6月11日)
    三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發回更審。(99年11月11日)
    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判決。(100年8月26日)

    憲法第五十二條爭議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因此這次案件的被起訴名單中並沒有陳水扁的名字;但因為吳淑珍被列為貪污罪共同正犯,是以陳水扁的公務員身份而成立的共犯身份,故有人認為在陳水扁有刑事豁免權時,吳淑珍亦不應被起訴。但有另外一部份的人認為,刑事豁免權的適用只在於起訴的部份,其他如偵查、證人部份則不應被豁免。 此項爭議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了大法官釋憲的要求,但在2007年1月25日被司法院以不具適格性的理由駁回釋憲要求。

    吳淑珍無法出庭

    吳淑珍第一次出庭時即因身體不適而中途離開法院,被送進了台大醫院。之後,醫院內的醫生便都在法院開庭時開出吳淑珍身體不適的證明,說明其不克出庭的情事。 在此其中,張熙懷檢察官在2007年1月18日曾於媒體面前洩露了吳淑珍的病歷隱私,說吳淑珍患有憂鬱症。

    南線專案騙局

    2006年7月20日,《自由時報》以顯著篇幅及版面就中華民國總統府成員所涉及國務機要費案進行報道,而且由副總編輯鄒景雯撰文,文章提到陳水扁政府為強化對澳洲外交關係,特別成立「南線工作」專案,簡稱「南線專案」,以國務機要費進行「機密外交」;並引用不具名者發言,指稱全案在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北一女)門口給錢並進行單據簽收等工作。聯合晚報同一天,亦於二版以頭條標題「官員證實:南線工作窗口拿君悅發票報帳」報導。聯合報於2006年7月21日在A2版刊登標題「府核心:線民剛好拿扁嫂友人收據..倒楣」,報導相關內容。 2006年7月22日,據報載時任親民黨立法委員邱毅對外表示: 台灣紅負責人李慧芬向他說,澳洲政府從媒體報導獲悉台灣有南線專案,恐引起外交事件,下周將展開調查誰拿了陳水扁政府國務機要費;但陳水扁政府似乎還沒有警覺事態嚴重,還在絞盡腦汁要圓南線專案的謊,前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副董事長曾天賜已要求李慧芬的前夫邱達偉用他在中華民國護照上登載的名字「邱獻章」於本月23日返回台灣,澳洲中華貿易策進會秘書長Ross Madock隨同邱獻章來台灣;南線專案是「總統府的腳尾飯劇本」,曾天...

    陳水扁

    1. 陳水扁2006年11月5日以主動薪水減半、奉天專案等三點說明,強調自己沒有貪污的必要: 1.1. 上任後鑒於關切民生需求,主動同意減半薪水,一個月剩下42萬,一年大約少領550萬元,8年就少領4,400萬,這種天經地義的領薪水,都願意放棄了,有必要用700多張的發票,去貪1,480萬嗎? 1.2. 總統有國安密帳的私房錢,就是奉天專案的費用,是從民國83年起就存在的專案,83年到89年的期間,總統可以動用的經費,大約是1億1,000萬元,但他仍舊指示繳庫。如果要貪,每年這些可以動用的龐大金額正是最好的機會,但他卻以繳庫方式處理掉。 1.3. 有關F公關公司的案子及民運人士的案子,期間有3,000萬不是用發票領的,而是用領據來支付的,如果真要歪哥(台灣閩南語,貪污的意思),那3,000萬機密費用,放自己口袋就好了,何必拿出來?這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 2. 陳水扁表示:收集發票不是「吃飽換枵」(原本可以吃飽飽,但卻換成要餓肚子,有「閒閒沒事做,自找麻煩」之意),因為2002年後,審計單位說需要用發票才能報銷,而奉天和當陽兩專案也在91年先後繳庫,所以只剩國務機要費用總統可以動支...

    其他回應

    1. 檢察官改革協會2006年11月3日聲明稿:「國務機要費案為我國司法史重要的一案,史無前例的追訴最高權力家庭,勢將掀起政治波瀾。惟檢察官是國家刑事的追訴者,本案承辦檢察官不受國內外政治情勢變動之影響,一以證據法則為主,依法追訴,及為適法之處分。因為法律才是檢察官的武器,也是最後的堡壘。感謝承辦檢察官之辛勞,為我們樹立典範!也期待我國能通過法治,走上文明的康莊大道!」 2. 綠六組2006年11月3日聲明稿:「陳水扁總統雖因其職務獲憲法免受刑事追訴的保障,但我們對於陳水扁先生及吳淑珍女士身為本黨首位國家最高公職與第一夫人,卻無法維持民主進步黨立黨以來力求清廉的傳統,甚至公然虛構不實事證,感到無比的悲痛與憤怒!……陳水扁先生與吳淑珍女士的作為,卻深深傷害了黨內同志、所有人民對本黨、對國家、對民主的深刻信念與情感。」 3. 曹長青2006年11月5日評論:對於牽扯到一國之元首和外交機密等這麼重要、複雜且棘手內容的情況下,檢察官(指陳瑞仁)不是耐心、全面地聽取充分的說明之後再做決定,而是在剛認定涉嫌犯法的兩天之後,在不給總統夫婦進一步說明機會的情況下,立刻提出起訴,不僅讓人覺得過於草...

    檢察署檔案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PDF檔案)(繁體中文)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PDF檔案)(繁體中文) 3. 起訴書(附表一)(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PDF檔案) 4. 起訴書(附表二)(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PDF檔案)

    陳水扁報告

    1. 全文一[失效連結](繁體中文) 2. 全文二[失效連結](繁體中文) 3. 全文三[失效連結](繁體中文) 4. 全文四[失效連結](繁體中文) 5. 全文五[失效連結](繁體中文) 6. 全文六[失效連結](繁體中文) 7. 全文七[失效連結](繁體中文)

    其它

    1. 國務機要費案是否「違憲」偵辦? - 台獨聯盟作者/作品資料庫/WUFInews writers/works data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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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6年2月19日 · 安隆的審計公司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也被美國地方法院以非法銷毀文件妨礙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而被判吊銷執照。 雖然 美國最高法院 隨後推翻了安達信部分的有罪判決但是安達信已經失去了大多數客戶的信任而宣布停業。 安隆的職工和持股者損失了數以億計美金的養老金和股票,訴訟只幫助他們挽回了很小一部分損失。 這場醜聞之後,美國對上市公司的財會報告的準確度發布了眾多新法規。 [4] 其中一份重要的法案,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提高了對銷毀、篡改、編造財會記錄以試圖妨礙聯邦調查和欺騙股東的懲罰力度。 [5] 這項法案也對審計公司的公正獨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以求杜絕此類詐欺事件的發生。 安隆的崛起 [ 編輯] 肯尼思·萊2004年7月的警方記錄照片.

  6.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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