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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二、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 三、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 四、導管接觸部分之狀況。

  2.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種類如下: 一、高壓室內作業: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 ,於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以下簡稱作業室. )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二、潛水作業: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 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第 3 條. 本標準詞,定義如下: 一、氣閘室:指對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於進出作業室之際,實施加、減壓. 之處所。 二、耐氧試驗:指對從事異常氣壓作業勞工在高壓艙以每平方公分一點八.

  3. 雇主設置有空氣清淨裝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其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 後之位置但不會因所吸引之有機溶劑蒸氣引起爆炸且排氣機無腐蝕之虞 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之送風機、排氣機或其導管之開口部,應儘量接 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 六百 ...

  5. 第 8 條. 雇主應於空氣壓縮機與作業室或與氣閘室之間設置空氣清淨裝置以清. 淨輸往各該室之空氣。 第 9 條. 雇主在作業室或氣閘室應設置專用之排氣管。 雇主對氣閘室內供勞工減壓. 用之排氣管,其內徑在五十三公厘以下。 第 10 條. 雇主將輸往作業室之輸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設於沈箱、壓氣潛盾. 等之外部時,應於該場所設置可表示各該室內壓力之壓力表,設於其內部. 時,應使各該操作勞工攜帶攜帶式壓力表;將供高壓室內作業勞工加、減. 壓用之輸、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設於氣閘室外部或內部時,亦. 同。 前項壓力表之刻度盤,應使用單位刻度在每平方公分零點二公斤以下者。 第 11 條. 雇主為防止產生自空氣壓縮機之空氣及通過其附設冷卻裝置之空氣,輸往.

  6.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3 卷 6 期 3-8 頁. 相關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57、173、178、198、200 條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版).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5、6、7、10、11 條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版). 營造安全 ...

  7.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之設備.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經常採用之控制措施構成組件包括氣罩導管空氣清. 淨裝置及排氣機經由設計」、「安裝施工」、「測試等階段進行性能驗收. 及運轉使用,並有後續之維護及管理,因其專業需求性強,需具備一定知能及經. 驗始能辦理,爰新增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由具相當專業技術及實務經驗並經. 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自源頭開始即有系統性的設計規劃,並製作設計報告. 書,作為安裝施工之依據;此外,於設置完成後,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製作原. 始性能測試報告書,作為後續維護管理之基準,爰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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