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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搶奪罪 是一項 刑事罪名 ,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屬於 財產 犯罪的一種,其嚴重程度介於「 竊盜罪 」與「 強盜罪 」之間。 中華民國 [ 編輯]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認為,搶奪罪需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但未必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行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以 強暴 、 脅迫 等手段實施者,則將落入 強盜罪 的範圍,不再以搶奪論處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編輯]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規定,搶奪的定義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與 搶劫罪 不同之處就在於: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行為。

  2. 侵權行為 ( 普通法系 英語: tort ),又稱 不法行為 ( 歐陸法系 英語: delict ),是指人侵害他人 權利 或 利益 的行為。 雖然有很多行為同時屬於侵權行為及 犯罪 ,但他們是截然不同的範疇。 犯罪可理解為違反對整個 社會 的義務。 刑事追訴權之發動絕大多數由 國家 提出,亦是國家的職責之一(在特別情況下,個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檢控);相對的,任何人因侵權行為而致使權利遭受侵害,都可以主張自己之權利。 侵權與犯罪之比較 [ 編輯] 侵權與犯罪在主觀過錯方面存有較大差異。 侵權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只需認識到自己可歸責性即可,並不需要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 而刑法上的過失不僅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為可歸責性( 違法性 ),還要意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

  3. 侵佔 (法律) 提示 :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 侵吞 或 刑事侵佔 。. 關於與「 侵佔 (法律) 」標題相近或相同的條目頁,請見「 侵佔 」。. 侵佔 [1] (英語: conversion ,或稱 轉為己用 [2] 或 非法挪用 [3] )是一種 違法 行為。. 它在 普通法 中屬蓄意 侵權行為 ,相當於 ...

  4. 強迫勞動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第244條(《刑法修正案)》第38條))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1條第1款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

  5. 本罪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港區國安法罪名 [ 編輯] 定義 [ 編輯]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2] 量刑 [ 編輯]

  6. 中華民國刑法罪名列表. 以下是 《 中華民國刑法 》分則編 當中的 犯罪 , 粗體字 標示者為常見罪名: 侵害國家法益犯罪. 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章. 內亂罪( 第100條 ~第102條) 私與外國訂約罪 (第113條) 妨害國交罪. 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 (第118條) 註:與本章相關的 犯罪 ,可另參考《國家安全法》和《 國家機密保護法 》。

  7. 臺灣正體. 使用現代資訊科技 (網際網路、聊天室、電子郵件等)或行動裝置 (藍牙/3G/4G等),對個人或群體付諸具有犯罪動機的冒犯,意圖直接或間接傷害受害者的實體、心理、名聲,造成損失。 廣義電腦犯罪 (Computer Crime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以他人的電腦資源為標的的犯罪行為又稱為入侵型的電腦犯罪第二種是利用電腦資源為工具的犯罪行為又稱為犯罪場所型的電腦犯罪他人電腦資源為標的的犯罪行為 [ 編輯] 犯罪的主要類型 [ 編輯] 此類型的犯罪指的是盜用、竊取、不當存取或破壞對方電腦資源與功能的犯罪行為,包括前述的他人檔案、系統、程式的盜用與破壞,以及施放電腦病毒、蠕蟲、木馬程式、駭客入侵、邏輯炸彈、阻斷網路服務、網路竊聽、竄改等犯罪行為。 犯罪的主要動機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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