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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
    •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 第四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徵收
    • 第五章 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徵收
    •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

    第九條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第十八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

    第二十九條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准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並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

    第五十六條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合併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徵收。 第五十七條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免徵進口稅。 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由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在進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稅。 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規定按貨物徵稅的進境物品,按照本條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徵收關稅。 第五十八條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條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稅手續。接受委託的人應當遵守本章對納稅義務人的各項規定。 第六十條進口稅從價計征。 進口稅的計算公式為...

    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徵稅款、補稅、退稅、徵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徵收管理,適用關稅徵收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同時廢止。

  3. 基本介紹.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制度. 外文名:Customs regim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作準則:關稅 徵收管理 工作. 內容:關稅制度的框架. 部門: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 沿革.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不久,政務院制定頒布了“暫行海關法”,對關稅制度作了專門規定,自1951年5月1日起實施。 接著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及其實施條例,自1951年5月16日起實施。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相關規定,現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等對進出口關稅稅目、稅率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 根據 ...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是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規。

  6. 2004年1月1日 · 概述. [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 國民經濟 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 法律 、 行政法規 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7. 對產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者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徵稅;對產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條款的貿易條約或者協定的國家的進口貨物,按照最低稅率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