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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369條之3第1款規定,公司與他公司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應以較高席次之半數為計算基準。 又倘董事係以法人代表身分當選者,所謂「相同董事」,係以代表人之個人身分為認定標準。
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369&das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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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 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相關函釋:. 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 號. 經商字 ...
第 369-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又推定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情形有二:(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一、按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一、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 二、相互投資之公司」;同法第369條之2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又同法第369條之3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 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相關資訊. 第 369-4 條.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