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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需經主管機關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而防火管理人訓練結束時已能以測驗合格與否判定是否訓練合格,故合格證書之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
      law.nfa.gov.tw/GNFA/GetFile.aspx?pfid=000036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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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三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3. www.cafp.org.tw › upload › basic_fireManager_file防火管理常見 Q&A

    如此我們公司是否還需要獨立設置防火管理人員? A: 目前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分為共同防火管理一般場所防火管理2制度並行,其中您所提及所在辦公大樓如達11層以上,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故大樓管理中心應會要求貴公司提供自衛消防編組名單( 地區隊),共同防火管理制度,較屬於整合性性質另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列場所,例如所提及辦公室承租面積大於500 平方公尺,公司人數約100人」時,即必須施時「一般場所防火管理」制度(包含遴用防火管理人),須制定貴公司專屬的自衛編組演練計畫,並每半年實施1次演練。 而貴公司的自衛消防編組,在大樓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裡屬地區隊,當大樓內發生災害時,可互相支援協助。

  4.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5. 各場所防火管理人,應遵從共同防火管理人之指示、命令,另就下列防火管理必要事項報告共同防火管理人並取得其認可: 一.變更場所用途及設備時。二.製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三.遴用或解任防火管理人時。四.實施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法定檢修時。

  6. 說明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任用防火管理人的受訓證書。 ※共同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說明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 理權有分屬時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成共同防火管理人

  7.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執行之防火管理業務如次制定全體防火對象物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實施有關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