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5年6月16日 · 一、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行週休二日制度: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 30 條第 7 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 ...

  2. 2013年11月22日 · 由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中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辦理」,這項規定認為只有超過8小時部分的工時屬於加班,雖然目前我國法院也屬採取這樣的看法,但是這樣的規定違反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的原則,所以實不應依此參考手冊的規定來認定部分工時勞工的加班時數與加班費,而應依照本文上述的認定方式為宜,亦即超過超過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就是加班時間,我國勞動法學者林炫秋教授也支持此一看法。 ※相關參考資料: 1.林炫秋,部分工時勞動條件相關判決之研究,發表於「勞動契約爭議問題」學術研討會,2007年5月2日,東海大學法律系.

  3. 2013年10月8日 · 因加入工會前的行為而受到不利的待遇也是裁決的對象 勞工團結的契機通常起於勞工的危機意識。當勞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或受到壓迫時,勞工便自然 產 生這種意識,往往在形式的工會成立前便開始對資方進行抵抗。 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到第 4 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所保護的對象之所均為 ...

  4. 要詢問之問題.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 (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 (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 (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 ...

  5. 2015年8月17日 · 2.主張解僱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已為我國法院普遍採用,而在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亦有法院認為應同適用此一原則,具體來說,雇主須舉證證明是有減少勞動力需求(如公司另有再陸續增聘、約聘人員,或有繼續 ...

  6. 2014年4月20日 · 更重要的是,我國法院目前對於如工會等非營利單位應如何發放年終獎金一事雖尚無判決,但是工會是否要同以績效利潤的邏輯來看待給予會務人員之年終獎金,這也顯示了一個工會究竟是以金錢邏輯為導向還是以工資保障為優先的立場,而這也正可做為檢視該 ...

  7. 2015年2月6日 ·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可知 雇主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要求勞工放棄例假來上班;且依照勞動部函釋,即使得到勞工同意,也不得讓勞工在例假上班(勞委會90年1月4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參照)。 所以,雇主不可以僅憑得到勞工個人同意,即要求勞工在例假上班。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