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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是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也是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 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進階 ...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審計處(室)辦理在各該省(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
-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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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審計處 (室) 者,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 近審計處 (室) 兼理之。 第 8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 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第 9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審計部是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也是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 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審計處(室)辦理在各該省(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 其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兼辦未設審計處(室)者之財務審計,其辦理結果,應由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