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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原以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機械、電機、電子等有關科系畢業經考訓合格取得檢查員證者,應於期限內取得第一項之技師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重新申請檢查員證,屆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B-25」12種書、表、證. 內政部98.11.12台內營字第0980810532號令修正「B-18、B-20」2種書、表、證. 內政部99.09.17台內營字第0990806894號令修正「B-1、B-2、B-3、B-4、B-5、B-6」6種書、表、證.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77-4 條.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前項設備之 ...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 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 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應檢 核 下列事項: 一、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 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前八項設備申請使用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格式、 維護保養期間、安全檢查期間、方式、項目、安全檢查結果與格式、受指 定辦理安全檢查及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或團體之資格、條件、專業廠商 登記證、檢查員證、專業技術人員證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