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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2. 無障礙標誌 位置:應設置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 之處。 引導標誌: 1.無障礙廁所與一般廁所方向相同 時,應於適當處設置位置指示。 2.無障礙廁所未設置於一般廁所附 近,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 處設置方向指示。 無障礙標誌: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

  3. 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 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築物已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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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超過5%者,應視為無障礙坡道,但不包括路緣斜坡。 無障礙坡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本節規定。 無障礙坡道淨寬以2.5公尺以上為宜,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1.5公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0.9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

  6. 內政部108.1.4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7.1生效(修正規定對照表) 內政部109.5.11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5039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勘誤對照表 )( 全文-最新)

  7. 法令重點.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四章 無障礙通路.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 2.路緣斜坡之淨寬:主坡之寬度宜大於1.2公尺。 3.路緣斜坡之縱坡宜小於8.33%(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並參閱下表規定設置。 高低差20公分以下,坡度10%(1:10) 高低差5公分以下,坡度20%(1:5) 高低差3公分以下,坡度50%(1:2) 4.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臺,其橫坡度不得大於5%。 5.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應用方式.

  8. 105 年12 月15 日修正實施共12條(條文規定請詳營建署網站) 第二條,適用之建築物,公共建築物97 年7 月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規定者應改善之項目。. 第八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聘任之諮詢及審查小組人員,應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諮詢及審查實務講習。. 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