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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 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及糾舉權。 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 陳菊 。

  2.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本(113)年9月27日巡察憲兵指揮部特種勤務隊,本次巡察由召集人蔡崇義委員偕同本院李鴻鈞副院長及賴振昌、浦忠成、鴻義章、王美玉、葉宜津、林郁容等8位監委參加,由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訓次室助理次長魏少將、憲指部副指揮官

  3. 陳菊 (1950年6月10日 —), 中華民國 政治人物,生於 宜蘭縣 三星鄉,現任 監察院院長 兼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曾任 總統府秘書長 、 高雄市市長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任委員、 臺北市政府 與 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局長及東亞人權協會理事。 1969年,陳菊擔任 黨外運動 發起人,並為時任 臺灣省議員 郭雨新 的秘書 [1],開始參與政治活動。 1979年,在 美麗島事件 中成為 政治犯,當時曾一度被 中國國民黨 以「叛亂罪」起訴,該罪的唯一刑罰為死刑,因此曾寫下「《給台灣人民的遺書》」。 後在國際壓力下,當局改判 有期徒刑 [2][3],在監獄服刑六年多後獲釋。 1986年, 民主進步黨 宣布成立,她成為創黨元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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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屆次
    姓名
    任職期間
    第6屆
    民國109/08/01至115/07/31
    第5屆
    民國103/08/01至109/07/31
    第4屆
    民國97/08/01至103/07/31
    第3屆
    民國88/02/01至94/01/31
  5. 監察院 是 中華民國 最高 監察 機關,簡稱 監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最高機關之一,負責行使 彈劾權 、 糾舉權 、 審計權 以及對 行政部門 提出糾正案,並在 1992年修憲 前與 國民大會 及 立法院 共同行使 國會 職權。 其主要由 監察委員 構成,設29人,由 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其中1人任 院長 、1人任 副院長。 在監察院之下,設置 審計部 、 國家人權委員會 等2個中央二級機關。 依照五權憲法的設計,監察權從 立法權 中獨立產生,由監察院執行,既監督 行政權,又可避免立法權專制;至於監察權的概念,可追溯自 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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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依監察院組織法規定,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副院長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專線服務時間 ...

  8. 2011年8月2日 · 監察院長王建(火宣)一早親自拜訪前監察院長王作榮,王建(火宣)撇開日前王作榮認為他還沒有準備好的批評,虛心受教,開口的第一句話就是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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