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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2.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 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 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 ...

  3.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 ...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制定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公布日期】民國36年12月2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大會通過. 【前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章節索引】

  5. www.aac.moj.gov.tw › media › 175004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三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帄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帄等。 第 八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6. 本作品收錄於《 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36年1月1日)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已凍結部分條文,其詳情、各條文的法條要旨、以及更多註解,請看 b: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 35 年 12 月 25 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制定 175 條 ...

  7. w2.dbas.gov.taipei › RULE › A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 綱 .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三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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