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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10 ...

  2.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 ...

  3. 中華民國 領土的法律定義最早出現於1912年《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列出當時中華民國的主張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1914年《 中華民國約法 》以 清帝國 原有領土作為中華民國領土。. 在1946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時,不採取列舉方式 ...

  4.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包括戰後日本歸還了所有侵佔的中國領土(包括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羣島在內)。 1946年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不承認外蒙獨立,仍將外蒙古作爲中華民國領土。

  5.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6. 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歸納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而事實上依照目前的大陸政策

  7. 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 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 歸納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

  8. 經過 第二次國共內戰 後,中國大陸已由 中國共產黨 控制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使現今中華民國 實際的 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臺灣 及其近海島嶼、 澎湖群島 、 福建 的 金門 與 馬祖 ,以及 南海諸島 的 東沙群島 、 太平島 與 中洲礁 ,即「 臺灣地區 ...

  9.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 蒙古 西藏 。. 」,民國25年(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但尚未經國民代表審議的 五五憲草 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 ...

  10. 經過 第二次国共内战 後,中國大陸已由 中國共產黨 控制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使現今中華民國 實際的 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臺灣 及其近海島嶼、 澎湖群島 、 福建 的 金門 與 馬祖 ,以及 南海諸島 的 東沙群島 、 太平島 與 中洲礁 ,即「 臺灣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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