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沿革

      中華民國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 ...

    • 編章節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條號查詢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友善列印

      中華民國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 ...

  2. 中華民國 疆域 曾有多次變化。 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 清朝領土,以 中國大陸 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華民國 認可公投後外蒙古 之分離 獨立。 經過 第二次國共內戰 後,中國大陸已由 中國共產黨 控制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現今中華民國 實際的 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臺灣 及其近海島嶼、 澎湖群島 、 福建 的 金門 與 馬祖,以及 南海諸島 的 東沙群島 、 太平島 與 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 [1]。 在現行法律方面,1947年起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註 1],不得變更之。 」憲法和法律並無明文列舉「固有疆域」的範圍 [2][3][4]。

  3.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 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 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4.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1

  5.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統.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司法. 第八章 考試. 第九章 監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相關單元.

  6. 經過 第二次国共内战 後,中國大陸已由 中國共產黨 控制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現今中華民國 實際的 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臺灣 及其近海島嶼、 澎湖群島 、 福建 的 金門 與 馬祖,以及 南海諸島 的 東沙群島 、 太平島 與 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 [1]。 在現行法律方面,1947年起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条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註 1],不得變更之。 」憲法和法律並無明文列舉「固有疆域」的範圍 [2][3][4]。 在第一屆國民大會決議通過的《國民大會宣言》中,則有「南沙群島 等地,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中華民國絕不放棄」 [5] 、「臺灣 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一部份」等。 [6]

  7.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8251。. 全文共14章、175條 [4]: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