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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民國3年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10月10日《 曹錕憲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國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 蒙古 西藏 。

  2. 領土定義.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2005年 行政院新聞局 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曾主張 疆域領土四極點 為: [9] 極東: 合江省 撫遠三角洲 烏蘇里江 和 黑龍江 合流之黑瞎島,東經135°4'; 極西: 新疆省 瓦罕帕米爾 高原之 噴赤河 ,東經71°; 極南: 海南特別行政區 曾母暗沙 之 立地暗沙 海域,北緯3°10'~4°; 極北: 蒙古地方 唐努烏梁海 之 薩彥嶺 嵴,北緯53°57'。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3. 我國憲法第四條 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 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 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 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 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該會議由司法院林院長洋港擔任主席,大法官翁岳生、楊與齡、張承 韜、劉鐵錚、李鐘聲、翟紹先、史錫恩、楊日然、陳瑞堂、鄭健才、楊建 華、馬漢寶、張特生、李志鵬、吳庚出席,秘書長葛義才列席;會中通過 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均經該院以院令公布。

  4. 中華民國 領土最早出現於1912年中華民國約法》,列出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以 清帝國 原有領土作為中華民國領土。 在1946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時,不採取列舉方式,改為概括規定 [1] 。 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中華民國退居台灣,原有宣稱的領土大部份喪失,只剩下台澎金馬。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中華民國之前宣稱擁有的領土,又由 俄羅斯聯邦 、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 蒙古國 、 吉爾吉斯共和國 、 印度共和國 、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與 緬甸聯邦共和國 等不同國家分別擁有。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內容為何,長期受到質疑。

  5.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包括戰後日本歸還了所有侵佔的中國領土包括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羣島在內)。 1946年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不承認外蒙獨立,仍將外蒙古作爲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疆域包括外蒙古,其面積爲1141萬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領土面積第二大國(僅次於俄羅斯)。 1949年之前中華民國疆域具體包括: 35省。 即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西康省、福建省、臺灣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河北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綏遠省、熱河省、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嫩江省、興安河、新疆省、察哈爾省、黑龍江省。 12個院轄市:即南京、上海、北平、青島、天津、重慶、大連、哈爾濱、漢口、廣州、西安、瀋陽。

  6. English.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 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 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統.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第七章 司法. 第八章 考試. 第九章 監察. 第十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二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相關單元.

  7. 各種說法. 因 中華民國憲法 及其他 中華民國法律 皆未明確定義疆域或領土範圍,而 中華民國歷史 上領土取得或轉移的法理或程序又多有爭議,故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 法定領土.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行政院新聞局 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曾規定 疆域領土四極點 為: [4] 極東: 合江省 撫遠三角洲 烏蘇里江 和 黑龍江 合流之黑瞎島,東經135°4'; 極西: 新疆省 瓦罕帕米爾 高原之 噴赤河 ,東經71°; 極南: 海南特別行政區 曾母暗沙 之 立地暗沙 海域,北緯3°10'~4°; 極北: 蒙古地方 唐努烏梁海 之 薩彥嶺 嵴,北緯53°57'。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8.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 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領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華民國認可公投後外蒙古之分離獨立。 經過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與馬祖,以及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

  9.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领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華民國認可公投後外蒙古之分離獨立。 經過第二次国共内战後,中國大陸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現今中華民國實際的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臺灣及其近海島嶼、澎湖群島、福建的金門與馬祖,以及南海諸島的東沙群島、太平島與中洲礁,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或「自由地區」。

  10. 2021年10月30日 · 04:10 2021/10/30. 中國時報. 林偉信.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爭議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328號解釋認定是政治問題無法釋憲2005年憲法增修條文更進一步規定領土變更是人民決定法界認為解釋憲法的大法官不能逾越人民權利作成對於領土爭議的違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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