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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 ...

  2.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安定,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 大陸地區、 香港、 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 機構、 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 ...

  3. 第 29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山地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維護山地治安需要,就臺灣地區各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區內之山地劃定公告之。. 第 30 條. 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 ...

  4. 國家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 ...

  5. 國家安全法 (原: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一次委屈,一次折磨,業障消了,福慧慢慢在增長】. 【法規名稱】 。. 相關子法 。. 簡讀版 。. 免費索取. 國家安全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 ...

  6. 中 華 民 國 111年 6 月 8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21號. 第 一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 ...

  7.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7 日 修正前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29 日公布 2.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667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 中華民國 81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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