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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本中心主要業務為執行全國環境背景輻射偵測、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偵測、民生食品放射性含量檢測及輻射異常物檢查,確保國民的輻射安全。. 近年來,持續精進環境輻射偵測與分析技術,強化環境輻射自動監測系統,即時掌握及 ...

  2. 輻射偵測中心簡介. 本中心於民國63年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設置,原名「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執行國內有關環境輻射偵測業務,並於民國85年改制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本中心於民國112年9月改制為「核能安全 ...

  3. 民國85年7月17日奉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強化環境輻射偵測之功能,成立「全國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中心實驗室」,並分別於民國86年7月15日及91年5月1日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之游離輻射領域 ...

  4. 核能安全委員會(簡稱為核安會),為中華民國 核能業務主管機關,前身為1955年5月31日所成立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023年9月27日改制,設有附屬機關輻射偵測中心,主要負責核能發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

  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五、核設施及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周圍環境之監測事項。 六、放射性產品與廢料處理、貯存、運輸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 之監測事項。 七、核設施意外事故之環境輻射偵測及放射性分析事項。 八、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九、環境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一 、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事項,並應定期公布輻射偵測、 監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 一一、其他有關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事項。 第 3 條 . 本中心設輻射偵測技術組及放射化學分析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

  6.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7. Q1-4: 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如何進行研究用核能設施周圍環境輻射監測? Q1-5: 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如何進行核能電廠周圍環境輻射監測? Q1-6: 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如何進行民生消費食品及飲用水中放射性含量檢測?

  8. 即時輻射監測部分,目前全國於台灣本島與離島地區(含金門、馬祖與澎湖)共設置63座環境輻射監測站,全年無休全天候24小時穩定運作,自動記錄當地環境直接輻射狀況,監測數據每隔5分鐘會自動傳回輻射偵測中心及核安會核安監管中心,全天候監控環境輻射之

  9. 本報告係1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 中心執行臺灣地區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監測結果,包括核電廠、核能研究 所與清華大學等研究用核設施、蘭嶼貯存場。

  10.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中心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其他主管人員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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