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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第2717號判決意旨:「公司法第9條第1項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設立或增資之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與確定原則相悖,至於嗣後股東有無繳納股款,以及公司實際有無營運,均與已經成立之犯罪不生影響;又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罪,其立法目的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
  1. 91年3月29日研商「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資金不實補正程序」會議決議:依修正後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有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情事者,在法院裁判確定

  2. 2023年12月4日 · 於主觀構成要件之討論上,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本罪的立法目的在於處罰公司負責人虛增公司資本額,藉以美化公司財務狀況,因而使股東陷於錯誤而誤判公司財務狀況,致使財產權受損,立法性質上類似於刑法詐欺罪(惟本罪不以損害結果發生為要件),因此本罪

  3. 」三讀通過的公司法第 9 條,新修正為「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經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且新增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或廢止。

  4. 9 .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大法官解釋(舊制)

  5. 一、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第1

  6. 2020年9月13日 · 公司法 (第9條,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之處罰)、刑法 (第214條,偽造文書印文罪)、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五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罪)、洗錢防制法 除可能導致公司登記被撤銷外,還會有相關刑事責任。

  7. 2018年8月1日 · 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被外界稱為SOGO條款施行後可能再次掀起SOGO百貨公司經營權風波。 為什麼公司法第9條會叫做SOGO條款呢? 遠東、太平洋、SOGO百貨之間到底有什麼錯綜複雜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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