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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得依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一、 勞保傷病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因染疫「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112年3月19日 (含 ...

  2. 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補償因受檢疫或隔離期間喪失人身自由,或因請假未領薪資之經濟損失,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

  3. 依指揮中心111年4月21日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符合居家照護之健康與居家環境條件之確診者(包含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評估後得採居家照護,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 ...

  4. 申請防疫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向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5.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 協助措施: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 納。 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 金等經費辦理。 第 4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 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 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

  6. 2020年1月22日 · 「武漢肺炎」 (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 目前已出現確診感染病例,勞工因配合防疫需求所衍生出之勞工請假、給薪等疑義,勞動部說明如下:

  7. 勞工生活補貼紓困4.0. 須具中華民國國籍補貼資格110年4月30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未請領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月投保薪資未超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