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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省及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分別為1萬9,932元及1萬8,153元,調增1,350元及681元。 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 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 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9)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10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直轄市較109年有略調高數額;而桃園市及臺中市110年最低生活費,因計算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率未達5%,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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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1月23日 ·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3. 100 年至111年最低生活費. 地區別 年度別. 臺灣省*.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4. 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9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10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直轄市較109年有略調高數額而桃園市及臺中市110年最低生活費因計算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率未達5%依法無須調整而與109年數額相同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5. 備註:依據94.01.19總統公布新修正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已將最低生活費標準更名為最低生活費」。 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原規定:「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 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99年12月29日修 正公布為:「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 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

  6. service.docms.gov.taipei › attachments › 112-income-limit※各直轄市、縣 市

    地區別. 112 年度(1/1~12/31) 年度及類別. 地區別. 最低生活費. 不動產限額. 臺北市. 19,013. 765萬.

  7. 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8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09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4直轄市較108年調高數額而臺南市及高雄市109年最低生活費因計算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率未達5%與108年數額相同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截至108年6月底止,各縣市低收入戶計14萬2,456戶、30萬2,698人;中低收入戶10萬9,807戶、31萬8,432人,合計照顧25萬2,263戶、62萬1,130人,涵蓋率為全國人口2.63%。

  8.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